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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5/04/04经典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4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1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乡镇社区网格化落实为主体,按照“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推动实施分类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施分类整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完善城乡房屋管理平台信息,实现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管理;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形成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要做好排查自建房基本情况、房屋安全情况、经营场所安全情况和房屋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排查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建筑材料安全等内容。在县城,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在农村,重点排查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查路径,有序开展全面排查,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录入国家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城乡所有自建房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和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活动的核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开展“百日行动”

在5月份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按照“百日行动”方案,压实乡镇和部门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规范利用自建房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精准整治隐患

要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隐患鉴定、整治、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社区要按照整治清单台账,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强化自建房安全隐患管控,在增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凡建必批、凡建必管、凡用必鉴”,严控增量风险。对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主管领域内的.自建房,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健全13项抓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落实网络体系,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四、责任落实。

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乡镇和社区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乡镇和社区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作为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首要责任,并按要求完成整治。

五、时间安排。

1、重点排查20xx年6月—9月中旬

2、重点鉴定20xx年6月—12月

3、重点整治20xx年6月—2024年5月

4、全面排查20xx年9月下旬—2023年6月

5、全面整治20xx年9月下旬—2025年5月。

六、保障措施。

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调整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将自建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县财政将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排查人员培训、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指导、问责力度,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紧密衔接,做好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房屋安全意识。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2

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确消除我镇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工作部署,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坚持“排查要快、整治要硬、措施要实”的工作原则,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100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镇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要重点排查以下六类:

(1)经营性自建房。

(2)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

坚持所有人自查、村(社区)排查、镇核查三级排查方式,即查即改、边查边改,逐一建档造册,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确保6月底前摸清底数。在排查中要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对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要适时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

(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要统筹建立本地、本行业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网格,清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确保每个网格、村(社区)有人包保、专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新发镇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整治办”)负责督促指导全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乡镇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

四、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20xx年5月20日前完成)

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定期公布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

(二)摸底排查(20xx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分别管理的原则,采取业主(产权人)自查,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排查方式,对全镇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1.排查步骤

(1)业主(产权人)自查。业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5月31日前,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要组织业主(产权人)对照排查标准进行自查,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并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2)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排查。排查可与自查工作同步开展。排查工作应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正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办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经发办负责督促各企业生产、储存、居住等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综治办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院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派出所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1)督促酒店(宾馆)、大型商超、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3)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4)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市监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国土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司法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2.排查方法。摸底排查工作以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住建领域房屋调查数据成果为基础,结合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自查情况,抽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3.建档立卡。摸底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实行一房一档、一楼一档,隐患排查、跟踪处置要全过程留痕,实现对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村(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集中整治(20xx年9月底前完成)

根据《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一户一策、一栋一策,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抓紧整改。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具体分类整治标准如下:

1.对疑似危房的',各村(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2.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村(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要组织房屋产权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对房屋产权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各村(社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引导疏导撤离。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专项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巩固提升(20xx年10月至2023年)

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更顺利完成新发镇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立新发镇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镇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总体协调,统筹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协调其他有关事项。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切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群防群治。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机构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集镇各网格、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3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县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压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20xx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以下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即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步识别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位于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时限和要求。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排查的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

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APP。

第三步:在排查中,乡镇会组织人员排查,对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对存在明显录入错误的,应及时督促村(社区)对信息进行修改;对数据存在疑问的,会立即赴现场进行排查。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乡镇(界牌片区)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应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迎接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实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以及消防验收和备案系统互通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负责鉴定费用;乡镇(界牌片区)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批分类整治。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

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

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

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

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

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鼓励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

三、职责分工

(一)产权人(使用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房屋隐患排查、委托鉴定、隐患整治(如加固、拆除)等的实施,每栋房屋形成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包含排查基本情况和违法违规建设处理、违搭违建拆除、安全隐患处置、经营行为处理等整改措施。

(二)村(社区)负责各自辖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农村房屋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方式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xx年5月27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20xx年5月27日全面完成全镇村(社区)、普查人员技术培训、动员工作。

(二)摸底排查攻坚(20xx年6月30日前)

1、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曲兰镇人民政府抽调干部、

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6月30日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全镇要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6月30日前,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攻坚(20xx年8月31日前)

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四类重点区域或类型,即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步识别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过改、扩建的居民自建房;位于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曲兰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政委: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各村(社区)设置两名普查员、一名管理员、一名技术员,一名审核员、共5人。(其中审核员由各村村支部书记兼任,管理员由驻村第一支部书记兼任)

(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息填报人员要如实填报情况,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核实签字,技术人员要如实核实房屋安全,不应顾虑房屋后期因人为、自然灾害以及房屋到达使用年限等因素出现安全隐患,要对房屋安全认真核查,专业判断,敢于担当。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4

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摸排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步开展其他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任务,2年内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同时,建立居民自建房动态监测、长效管理等制度机制,推动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整治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进行整治,重点整治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突出整治以下自建房:

(一)酒店、宾馆、旅馆、民宿、饭店、农家乐、商超、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游戏室、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宗教场所、扶贫车间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违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擅自加层、开挖增建地下室,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布局、房屋使用功能,以及“下店上住”混用房屋等自建房;

(三)房龄较长、主体结构明显变形、房屋墙体明显裂缝、有地下室的老旧自建房;

(四)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业主自查、条块排查、县级核查、市级督查”的方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摸排,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掌握自建房的建造年代、建造方式、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相关信息,形成城镇自建房“一栋一档”、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排查数据库。

1.各地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属于自己产权或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并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的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建立自建房排查和安全隐患台账。

3.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一并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

4.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属地自建房摸排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对排查出疑似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确定安全隐患情况。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排查系统,实现自建房排查数据整理归档。

5.市级相关部门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定期对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发现排查走过场、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分类实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户分类的整治处置模式,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

1.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2.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有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规装修,未造成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全面清查自建房审批、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严格落实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1.全面清查属地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2.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加盖加层、拆除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增建地下室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核实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举报予以重奖。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事各方主体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四)构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信息化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要求,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

1.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2.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应急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住房服务(保障)、城管、财政、教育、公安、民政、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司法及民宗等相关部门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排查系统,充分运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辅助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自建房排查数据整理归档,与图斑空间地理信息相对应。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自建房规划、审批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完善自建房建设程序,将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自建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提高自建房质量安全水平。规范自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城区一律不得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且要有专业机构指导,用于从事经营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2.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开展房屋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检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流程,落实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严格落实经营许可与安全监管相衔接机制,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用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置条件。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证。

五、时间安排

(一)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时间安排(20xx年5月至9月)

1.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5月至7月底)

(1)业主自查。5月底前,村(社区)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照排查重点任务进行自查,填报相关信息,整改自查发现的隐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排查。排查工作与业主自查同步开展,组织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自建房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逐栋逐户排查。6月底前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台账。

(3)县级核查。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围绕整治重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检查,7月底前完成核查检查。

(4)市级督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等督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

2.分类整治阶段(20xx年5月至8月底)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3)及时整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严格按照时限、措施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治。

(4)销号管理。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8月底前,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3.巩固成果阶段(20xx年9月)

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查缺补漏,对未排查整治到位的,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全面整治到位。

(二)其他自建房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在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整治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居民自建房排查任务,2年内全部完成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常态化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城乡自建房持续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抓、亲自部署,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要参照设立组织机构,对标省、市方案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细化排查整治措施;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配合,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鉴定,以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过程中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各级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保障。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制作易学易懂的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咨询材料、培训课件。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服务组,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专家人员库,积极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高校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每月汇总、季度通报、适时督查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工作突出的地方、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虚假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增进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上级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出台后,要根据上级方案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