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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调查报告

2025/06/21报告大全

微文呈现整理的学生调查报告(精选6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学生调查报告 篇1

一、调查背景

在长期教学小学语文实践中发现:学生的学习习惯较差,要让学生“养成语文学习的自信心和良好习惯”,“学会使用常用的语文工具书”是一件困难的事。《新华字典》是小学生最基本的工具书,它是咬文识字的基础,但是现在学生们的书包中即使有字典,在遇到问题时,也不愿拿出来查找,自己解决问题。

而是寻求最直接的方法,求助于老师或同学,他们认为翻字典是十分麻烦的事,费脑筋。同时小学低年级语文课标要求: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能用音序和部首检字法报告,学习独立识字。由于在教学过程中遇到这两条迫切需要“勤报告,规范用字”的问题,所以教者决定从“大处着手,小处着眼”细致研究,如何才能真正培养好学生勤报告的习惯。还记得著名教师高林生,在谈学生“习惯篇”培养的文章中说:“有的东西看起来并不起眼,但它却一辈子有用;有的东西一时有用,但它却一辈子无用。诸如‘勤报告’、‘主动识字’之类的习惯大概都属于前者。” 所以更应该深入研究。

现代科技发达,对小孩获取各种各样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这也是把“双刃剑”,渠道宽了,细心钻研的习惯自然就没有了,现在的学生依赖心强,求知欲弱,自然对报告这个习惯不以为然,心态浮躁。归纳起来,现在小学生在报告等使用工具书方面存在不懂、不会、不用的“三不”现象,所以我准备首先调动了他们的兴趣后再着手教授一些报告的技巧,再在平时的教学生活中长期的贯彻实施,形成自然常态后,对学生的动手能力,思维和记忆的能力都会有所提升,让他们能够静下心来去认识理解一个字,对他们在语文方面的组词造句和作文写作方面都有很好的帮助。

二、调查内容

调查我校二至三年级学生报告习惯的现状。

三、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法

(1)设计《低年级学生报告习惯现状的调查问卷(学生篇前期)》,对我校二至三年级40名学生进行调查。

(2)设计《学生报告现状的调查问卷(教师篇前期)》,对我校11名(包括我)语文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

1、学生对字典这个工具书兴趣很大,但是使用的很少。

问卷调查显示100%的学生都有字典,但是能带到学校来的只有45%。85%的学生“喜欢报告”,25%的学生遇到不认识的字时,是愿意问家长、老师和同学或是自己猜。而语文教师发现遇到不认识的字时,自己猜的或问别人的占了70%。班上学生会使用字典的占了70%。我们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小学生对字典有着浓厚的兴趣,都想把字典学好用好,但是能真正使用它的却很少。

2、学生对报告的方法的掌握比较单一

调查显示52%的学生只掌握了音序检字法,47%的学生只掌握了部首检字法,只有12%的学生能够做到两种检字法都能掌握。 0%的学生能掌握数笔画检字法。从我们现场抽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生掌握报告的方法单一。

3、学生不能把自报告运用到阅读和习题中去

调查10语文教师发现班上的学生在字词句方面的积累认为积累的不多的为40%,认为一般般,还算过得去的为60%,认为积累的很多的为0%。平时的习题和习作方面的错别字很多的班级占了60%,认为一般般,过得去的占40%,认为错别字很好的班级占0%。调查中还发现70%的语文教师对学生不会使用字典或者不用字典这种学习方式困扰过,亟待解决。

五、应对策略

1、在学生当中提高对报告价值的认识

在学生中,有将近一半的学生不喜欢字典,或者是遇到不认识的字,会求助家长老师或者同学。这时教师应强化这方面的训练,教给学生报告的方法和技巧,并通过习题和习作方面让学生意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和好处;利用每天早自习或者课前预习的时间让学生对当天要学习生字,通过查阅字典进行自主的理解,然后逐渐形成习惯。每天坚持使用翻阅字典,一旦形成习惯,会使学生受益一生。同时,学生也做到了充分的心理准备,用认真的态度去学习和练习报告,使学生能树立遇到不认识的字就能自主的报告的意识,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2、扩宽学生的报告技巧和水平、并在班级测试中体现出来

小学低年级语文课标要求: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能用音序和部首检字法报告。其实另外还有数笔画检字法,通过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学生对报告的方法的掌握比较单一,一年级时教师就在教学生使用音序查字法了,到了二年级,部首检字法和数笔画检字法应该都要能掌握。所以就需要语文教师来教导学生多学些报告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他们使用字典的效率,自然他们就会觉得字典很方便实用。后面通过每个班的报告测试,就可以提现出他们学习的水平和效果。

3、营造良好的班级报告氛围,引导学生互帮互学

4、开张丰富多彩的语文活动,提高学生对报告的兴趣

采用班级内的作业展示、“小小查字手”比赛活动等方法激励学生,提高书写能力,加深对字典的实用功能的理解;开展报告测试,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激发对报告的兴趣,提高字典运用水平。

学生调查报告 篇2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在不断地提高,消费观念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有关大学生消费的调查报告。与此同时,消费领域中也出现了崇洋消费、炫富消费、奢侈消费、攀比消费等不理性的消费方式。20xx年伊始,浙江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新消费运动”,其核心就是要大力倡导新的消费理念,引导人们将消费和科学发展、和谐构建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实践消费观念的变革,培育具有理性、文明、责任消费观念的新消费主体,催生健康、品质的消费模式,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积极向上、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消费文化,促进人和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当前消费主体之一,有着独立的消费意识和消费特点,也是未来中国消费的主力和消费潮流的引导者。大学生的消费状况、消费观念与消费模式,对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文化的构建都会产生及其重要的.影响。为真实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水平、状况,把握大学生消费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导向,使更多的大学生了解、关注“新消费运动”,培养大学生形成科学、理性、文明、责任的新消费理念,促使他们成为“新消费运动”的践行者、推动者。为此,我们进行了一个专门的调查。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从自己校内以及本市区的其他学校的大学生进行调查,通过发放调查卷,以及访问的方式,涉及的人较多。

二、调查总体情况

(一)被调查者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男性大学生占65.71%,女性大学生占34.29%,被调查者中,42.7%来自农村、27.75%来自乡镇、29.55%来自城市,家庭收入以1000—3000元居多,占39.74%,3000—5000元占23.26%,1000元以下的占21.25%,5000元以上的占15.75%。

(二)大学生总体消费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学生月平均生活费集中在1000元以下为主体占65.83%,1000—20xx元占25.64%,20xx—3000元以上的占7.84%。

有74.6%的同学生活费全部来自父母,有5.23%的同学靠勤工俭学来赚取生活费,还有4.2%的同学的生活费来源于每年的奖学金。三者兼有占15.94%,此外,少数(大约占4%)困难的大学生靠助学金来维持生活。也就是说,有绝大多数的大学生经济来源是依靠家庭。当问及到“花父母钱,心中有何想法”时,有25.6%的大学生选择了“理所当然”,有52.5%的选择了“无可奈何”,只有22.4的大学生选择了“希望今后有所回报”。

被调查者中,吃喝、娱乐和消费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三项,是大学生的主要消费项目。其中,吃喝占比例为47.65% 。除了吃喝方面的花费外,有29.25%的大学生把钱花在了娱乐上,而这一现象在大二以上的大学生中尤为明显。另外,27.9%的大学生(女大学生占多数,尤其是高年级的女大学生)把钱用在服装、化妆品、饰品等消费品上。

三、调查结果分析

现在的大学与社会已经没有了围墙,市场经济到处充满了诱惑,学生们的消费观念受到极其重大的影响。调查发现,无论是从经济来源、消费结构,还是理念和水平来看,大学生消费都呈现出超前、实用、多样化等特点,值得高校教育工作者注意。大学校园内也正在形成不同层次性的消费群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消费观念,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结构、客观环境等对学生们的消费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价格、质量、品牌是影响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讲牌子摆阔气等社会风气已不可避免地浸染了校园,致使部分大学生受到影响,但大多数同学的消费还是较为实际、理性的。当问及”购买商品最注重的因素”时,有54.3%的大学生选择了“质量”,有20.2%的选择了“价格”,有15.59%的选择了“品牌”。由此可见,价格、质量、品牌是影响大学生消费的三大主要因素。大学生的消费来源基本上都是父母,很多还处于“温饱”状态,没有太多额外的费用开销。所以其在购买东西时必定先考虑到商品的性价比,然后才会做出合理的选择。但消费趋势是在慢慢变化的,许多同学的消费已经在向“小康”过度,越来越多学生加入高消费行列,购买昂贵的MP3、电脑、手机等用品,这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蔓延,在其他方面的消费已在慢慢增加。

学生调查报告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现在才上小学,可我发现我们班戴眼镜的同学很多,有的同学甚至低于4。5,这也许给他们以后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我想借用这次机会,去研究一下小学生的视力主要涉及哪几个因素。

二。调查方法:

1。查阅有关视力的原因的书籍,报刊,网站等,了解小学生视力下降的原因。

2。派发 调查问卷 ,了解小学生视力下降的自身原因于人数。

3。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有关下降导致的结果。

三。调查情况和质料整理。

四。结论

根据资料与调查报告的统计表明,造成视力或视力下降的原因有:

1。做作业时的姿势姿势。

2。每天花在上网看电视的时间较多。

3。做眼操时不够认真。

4。看书姿势姿势。 所以,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是保护视力的重点,请不要让心灵的窗户受到伤害。

针对没有养成良好用眼习惯的同学的建议:

1。尽量不要在傍晚以后不开电灯看书或作业。

2。做作业时要严格做到 一拳一尺一寸 的目标。

3。晚上看电视或者使用电脑,尽量不要关灯,因为这是导致视力下降的一个重点。

4。不要长时间坐电视。电脑前,更不要长时间玩游戏。

学生调查报告 篇4

1.问题的提出

我们班有好几个同学都戴上了小眼镜,看着他们的样子,我真替他们难过,现在都近视了,往后学习,生活,工作肯定会

不方便的。可他们确无奈地常开玩笑说:我们是眼镜蛇,很值得研究。于是我决定给还没有近视的同学一些帮助,预

防近视。

2.调查方法

1.看有关的书籍和报刊。

2.上网浏览。

3.防问,了解学校同学的近视状况,以及近三年同学视力不良的发展造势

3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1.近视的原因:在车箱里看书;在阳光下看书;在床上趴着躺着看书;长时间看电视或玩电脑;看书写字离书本太近了。

2.正确做法:1.胸离桌子一拳,笔尖离手一寸,眼睛离桌子一尺。坚持每天做眼保健操。写字时,心要静,人要坐正,脚

放平。2.多到外面去看看,不要用脏手擦眼睛,眼睛疲鍵的时候多看看远方一些绿色的东西,注意让眼睛休息。

4.结论

如果大家不想近视的话,就按照我的方式去做,这样我们就不会戴上小眼镜了。让我们都能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

小学生调查报告三

一问题的提出。

ZUI近,同学们有个别的缺作业,,且考试有不及格现象。我们的同学准备对本班学生完成作业和进行课外学习情况分析展开调查。

二调查方法。

1走访同学本人。

2走访周围的同学。

三调查情况整理。

姓名情况原因作业完成情况

李Xx优秀上课注意听认真完成

勤学好问

李xx优秀上课注意听认真完成

多看课外书

李xx差上课不注意听讲不按时完成

信息渠道走访同学

四结论。

1因为同学们的自制力很差,如果不及时管教,会产生一种不想写作业的心理。所以做家长的要及时管教。

2作为一个学生,只有老师家长的管教是不够的,还要靠自己。做作业是为了巩固当天学的新知识。小学生学得快,忘得快,如不及时巩固,就会忘掉。做了作业,才会使你对刚学过的知识加深印象,所以,做作业并非无用。

3此外,学生应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念,应先把作业写完,再玩一些其他的东西放松一下,但不能耽误学习。

学生调查报告 篇5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同学们有个别的缺作业,,且考试有不及格现象。我们的同学准备对本班学生完成作业和进行课外学习状况分析展开调查。

二、调查方法。

1、走访同学本人。

2、走访周围的同学。

三、调查状况整理。

姓名状况原因作业完成状况

李Xx优秀上课注意听认真完成

勤学好问

李xx优秀上课注意听认真完成

多看课外书

李xx差上课不注意听讲不按时完成

信息渠道走访同学

四、结论

1、因为同学们的自制力很差,如果不及时管教,会产生一种不想写作业的心理。所以做家长的要及时管教。

2、作为一个学生,只有老师家长的管教是不够的,还要靠自我。做作业是为了巩固当天学的新知识。小学生学得快,忘得快,如不及时巩固,就会忘掉。做了作业,才会使你对刚学过的知识加深印象,所以,做作业并非无用。

3、此外,学生应养成良好的时光观念,应先把作业写完,再玩一些其他的东西放松一下,但不能耽误学习。

学生调查报告 篇6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15日―05月08日

二、被调查单位:重庆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调查人:重庆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

五、时间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记录

一、时间: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三、调查人:江涛(以下简称江)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宋)

五、调查内容:重庆市公交客运中安全问题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几则有关公交车上的人身伤害的报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营运安全义务方面的情况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宋:好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公司目前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营运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营运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公司下设安监科专门负责安全责任的管理。

江:在请问一下公司服务中涉及安全责任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宋:主要是因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两个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江:那么,这两个方面谁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来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

江: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来公司处理的此类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处理此类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处理的原则的依法办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处理,至于具体的办法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就不便说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宋主任个人认为该怎么看。

宋:这个问题如果站在企业的方面,当然是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当然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所以我们的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宋:不用客气,再见。

本文对公交公司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的原因、特点,及相关争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就如何处置和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法律适用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一、公司概况及相关慨念

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

重庆公交二公司,前身为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车总站,始建于1986年,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职工4303人,退休职工631人,下辖营运线路44条。到20xx末,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2亿元年营运收入达8200万元,年运营里程4500万车公里,年载客能力为2。7亿人次。营运线路达到了52条。昔日单一的黄河、解放客车已被如今的豪华空调巴士、普通绿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车等取而代之,且营运车总数已发展到了872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运营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运营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

根据公路法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交公司是从事公路营业性乘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乘客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以给付票款,乘坐公交车,接受公交公司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1)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有效凭证,也是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运输服务合同的表现。在公交客运合同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达等合同义务。乘客则负有支付约定票款,按承运人要求乘坐公交车等义务。因此,公交客运纠纷在我国原先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运纠纷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承运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从与宋主任谈话中得知,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xx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