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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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激励方案 篇1
一、拾金不昧奖
1.拾到客人手机1部,奖励20元。
2.拾到客人现金主动上交或退还,给予奖励,拾到200元以下奖励10元;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20元;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奖励40元;20xx元以上奖励60元。
二、合理化建议奖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者奖励50元。
2.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在一定时期内使企业增加利润,将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三、举报奖
1.主动举报坏人坏事者奖励50元。
2.员工对公司做出不利事情,敢于举报者奖励50元。
四、员工生日
每月30日或31日为员工举办1次生日宴会,由公司为员工订做集体蛋糕,酒店领导和员工一起过生日。
五、优秀部门评定
根据各部门月考核结果,评出优秀部门。
评定条件:
A.二级优秀部门:连续三个月部门考核等级为A级的。
B.一级优秀部门:连续四个月部门考核等级为A级的。
C.特级优秀部门:连续五个月以上部门考核等级为A级的。
二级优秀部门月奖金3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一级优秀部门月奖金5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特级优秀部门月奖金800元,颁发荣誉证书。
部门奖金分配比例:部门主管占奖金比例的`50%,其余50%由部门内人员均分。
六、优秀管理员和优秀员工的评定
根据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服务员除外)月考核结果,评出优秀管理员和
优秀员工。
评定条件:
A.三级优秀管理员或三级优秀员工:连续三个月考核等级为B(含B)级以上的。
B.二级优秀管理员或二级优秀员工:连续四个月考核等级为B(含B)级以上的。
C.一级优秀管理员或一级优秀员工:连续五个月以上考核等级为B(含B)级以上的。
三级优秀管理员(三级优秀员工)涨工资2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级优秀管理员(二级优秀员工)涨工资3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一级优秀管理员(一级优秀员工)涨工资4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七、星级服务员的评定
根据服务员月考核结果,评定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
评定条件:
A.二星服务员:连续2个月考核等级在B(含B)级以上的,2个月内没有请假,劳动纪律2个月扣分不超过5分,物品管理2个月扣分不超过5分,日常区域卫生检查2个月内扣分不超过15分,零投诉。
B.三星服务员:连续3个月考核等级在B(含B)级以上的,综合平均得
分在85分以上,3个月内没有请假,劳动纪律2个月扣分不超过6分,物品管理3个月扣分不超过4分,日常区域卫生检查2个月内扣分不超过12分,零投诉。
C.四星服务员:连续4个月考核等级在B(含B)级以上的,综合平均得
分在90分以上,4个月内没有请假,劳动纪律4个月扣分不超过6分,物品管理4个月扣分不超过3分,日常区域卫生检查4个月内扣分不超过9分,零投诉,能够独立并熟练并完成服务工作。
D.五星服务员:连续5个月考核等级在B(含B)级以上的,综合平均得
分在95分以上,5个月内没有请假,劳动纪律5个月扣分不超过5分,物品管理5个月扣分不超过2分,日常区域卫生检查5个月内扣分不超过6分,零投诉,能够独立并熟练并完成服务工作,同时对新员工有工作指导。
二星级服务员基础工资增加20元/月颁发荣誉证书
三星级服务员基础工资增加40元/月颁发荣誉证书
四星级服务员基础工资增加60元/月颁发荣誉证书佩带胸卡
五星级服务员基础工资增加100元/月颁发荣誉证书佩带胸卡
员工激励方案 篇2
1、薪酬激励。
薪酬激励作用是无需质疑的,在我国经济不很发达的现实情况下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象征。薪酬激励要体现岗位价值,体现内外公平性。
业务骨干往往担任着重要的工作职位,按理说,职位重要就应该多拿钱,但鞭打快牛的企业中,薪酬往往平均化,薪酬纵向之间拉不开差距,横向之间也差别甚小,这样就让业务骨干们感觉非常不公平,挨鞭子也是无奈之举。
实现薪酬内部公平的手段就是职位评估,根据职位要求的能力、复杂性、责任、任职条件等诸多因素进行评估排序,薪酬按照排序结果进行定档定级,这样职位薪酬就会有很明显的差距,不同职位的薪酬高低相差会有数倍甚至几十倍之多。这样,业务骨干们不再是“干累活,吃瘦草”,现在是肥草伺候。
职位价值从薪酬上得到体现,业务骨干们就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挨鞭打也是也不容辞的事情。同时,职位评估形成了宽带薪酬,让他们知道努力后有更高的收入,他们会更有奔头。
当然,薪酬排序不能关起门来进行,还要参考市场水平,不能让业务骨干看到外面世界的`草更肥,萌生去意。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流向,即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市场薪酬调查,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水平,这些骨干们才会心无旁骛,安心效劳。本企业的草肥,说不定外面的优秀人士也会跑进来。
2、目标激励。
根据企业战略发展和职位要求,给每个业务骨干设计相应的工作目标。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他们就会朝这个方向努力,从而实现自我超越和自我管理。
目标管理的配套措施是绩效考核与浮动薪酬或奖金的设计,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浮动薪酬和奖金实行联动,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付出与回报真正成正比,薪酬就会根据人员的实际贡献拉开差距。这样设计,业务骨干们虽然目标层层加码,但收入也节节上升;能力弱的人悠闲自得,但没有草吃。
这样通过奖优惩劣,企业的不良风气会迅速改变。在这里,科学的目标和考核是奖惩的主要依据,目标要完善,不是高不可攀或轻而易举就达到,要跳一跳才够得着,衡量绩效的标准必须是公平的和客观的。通过目标和考核设计,把组织目标贯穿于每一个人身上,这样,不仅骨干能够积极地再接再厉,那些能力弱的人也会“不用扬鞭自奋蹄”。
3、发展激励。
激励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作为企业的业务骨干,他们往往有很强的个人成就感,对自身的价值实现非常看中。而薪酬增加到一定高度,就会出现激励弱化现象,无法进一步激发人员的工作热情。当然,对很多我国企业来说,这一高度还远未达到。
这时,企业可以从组织发展战略出发,根据业务骨干的个体不同和具体要求,设计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案,通过给予合适的晋升、赋予更大的责任、提供尽可能多的培训机会、送以股权期权、设计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例如:技术人员的多通道职业生涯规划等方式。帮助他们实现自身价值。
当然,这一切都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要与价值、贡献等直接挂钩,同时保持公开透明,让人员事先清楚明白,这样,业务骨干们虽然挨鞭打,但一想到希望就在不远处等着他,他就会信心百倍,勇往直前。
员工激励方案 篇3
一、实施目的
1、体现企业人性化管理,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2、挽留员工、维系员工,降低员工流失率 3、激励员工、提高员工工时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话务中心全体员工
2、未转正员工、待岗员工、当月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员工不参与 三、积分的分类:
总分值35分,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积分范围 考勤积分绩效积分星级积分奖励积分(5分) (10分) (10分) (10分) 注:以月为统计周期,以季度为兑换周期,不清零。 四、积分的组成
积分的计算公式=考勤积分+绩效积分+星级积分+奖励积分 1、考勤积分:(满分5分)
·当月无缺勤,可获得此项积分分值的满分; ·每月缺勤在二天以内,可获得此项1分; ·每月缺勤在二天以上(含二天),此项不得分; ·如当月有出现旷工现象则此项不得分; ·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此项不得分。
2、绩效积分:(满分10分) 工作工时利用任务完成率无客户投诉 考核项 纪律 率>60% >200% 分值 1 5 3 1 注: (1)工时利用率达标不得分,大于50%得2分,大于60%得5分 (2)任务完成率达标不得分,大于150%得1分,大于200%得3分 3、星级积分:(满分10分)
根据员工星级考核成绩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原则上按星级标准制定,四星10分,三星8分,二星6分,一星4分,以此类推,准星此项不得分。
4、奖励积分:(满分10分)
(1)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者,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并被采纳的;举报和制止影响中心利益的现象等。其分值按其所做出的贡献高低决定; (2)积极主动参与中心的各项活动;
(3)圆满地完成日常工作,且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一定的
奖励积分,如:绩效考核成绩优异,或被评为当月优秀员工、进步员工等等。
(4)季度内全勤的员工可获奖励积分。(以季度为统计周期)
(5)星级较前一次有所上升,每上升一颗星加2分,另连续维持三星以上星级,给予加2分奖励
(6)由中心上报公司同意的各项奖励
(7)为中心宣传提供内容并入选者可获奖励积分
(8)义务为中心服务者,可获奖励积分(打扫卫生,布置会场等) 具体分值设定详见下表: 奖励情况 最高奖励分值 为中心提出建议性意见并被采纳,包括举报违规现象(视具体情10分 况而定) 为中心班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2分 积极主动地参与中心的各项活动 1分 参与中心各项活动的获奖人员前三名而定,第一名积10分,第二名积6分,第三名积3分。 考核前三名 星级较前一次有所上升,每上升一颗星加2分,另连续维持三星以上星级,给予加2分奖励 获公司内部评选的各项奖励 所制作的中心宣传栏内容入选者,1至2个内容者,给予3分奖励;3至5个内容者,给予5分奖励;整版独立完成者,给予8分奖励(仅限提交当月) 义务为中心服务者,可获奖励积分 季度内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注: 1、中心提出的建设性意见需以书面的形式完成,所提出的问题不可与以往的意见重复。 2、参与活动获奖人员在获得该项奖励分值的基础上就不再享有参与分值。
3、公司内部评选的各项奖励:如半年度优秀员工等。 五、考核实施办法:
1、考勤积分:由现场管理根据当月员工的出勤情况,核算当月的考勤积分。
2、绩效积分:在当月绩效考核数据公布之后,由相关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统计。
3、星级积分:根据现有星级成绩,由项目负责人统计,如遇星级调整或保持原星级应按调整成绩及时变更,并进行批注说明。 4、奖励积分:根据当月开展的活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统计 六、积分兑换
10分 5分 8分 10分 8分 1分 5分 1、积分兑换休息
(1)分值要求:每30分可兑换一天的`休息 (2)兑换时间:可随时要求兑换 (3)注意事项:
①申请后,再依据班务情况进行安排
②如有连休需求的员工,在原有扣减积分的基础上,还需扣除5分/每一个连休 2、积分兑换培训
(1)分值要求:300分以上 (2)兑换时间:每年年底 (3)注意事项:
①培训内容、地点由公司预先提供,以供员工进行选择
②参训名额由公司确定,采用“先兑换先登记”的方式确认最终培训名单。
3、积分兑换礼品
(1)起兑分值:60分
(2)兑换时间:每半年一次 (3)注意事项:
①按分值划分成各档,员工兑换时需优先选择本档次所属礼品 ②礼品兑换后,不予更改、退回。 4、年底竞投
(1)如员工不参与每半年一次的积分兑换活动,可将积分累计至年底统一兑换,公司还会另设定一个高额奖品,员工需使用积分来竞标。 (2)注意事项:
根据实际的奖品价值设立参与竞标的最低积分数,如竞标一个随身DVD,价值为600元,参与竞标者的积分需在150分以上。 七、相关情况说明
(1)积分可作为作为竞聘的参考条件,参考值是按该员工本年度所获得积分总值而不是当前剩余积分作为参考,年度总积分达到200分的员工,不论入司工作年限多久,均可报名竞聘。 (2)积分是以月为单位,以自然月进行计算 (3)积分分值不可转赠、转让或售卖;
(4)积分分值只可兑换成中心提供的相应奖品,不可兑换成现金; (5)被公司勒令辞退及主动离职的员工不参与积分奖品的兑换; (6)如遇星级调整,则以当月调整后的星级积分为准;
(7)为保证竞价的公平性,在对员工的个人积分使用情况公开以前,员工个人及积分统计工作人员需对员工所持有的积分保密,不可查询自身以外其他员工的积分分值;
(8)如在礼品竞价活动中,发现员工有舞弊行为,中心有权取消该次竞价,并撤消舞弊员工的终身积分资格;
(9)竞价活动与礼品兑换活动同时进行,所有礼品限量兑换,先来先得,赠完为止。同种礼品每位员工只能兑换一次,因奖品数量有限,中心会对部分奖品进行调整;
员工积分查询方法
一、 员工积分查询时间:每月15-20日(如遇节假/双休日时间延顺)
二、 积分查询方式:统一到***处进行登记,之后会以短信方式或口
头进行回复。
三、 积分查询范围:月积分、季度积分、年度积分(只限查询本人积分)
四、 积分复议:如对本人积分有异议,可向积分管理员要求复议,复议时间:每月22日前提出上月积分复议要求。
员工激励方案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