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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场方案

2025/07/29经典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露天停车场方案(精选4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露天停车场方案 篇1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停车难”、“行车难”的警报也在县城响起,特别是凤凰古城及其周边,更为突出。由于受用地的限制,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占道停车”、“乱停乱放”现象尤其严重。

一、停车现状

现状停车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大部分地段都没有配建的停车场,仅在滨河东西路两侧近几年新建的居住小区中配建有少量的停车位,且不能满足小区内部居民自身的停车需求,更不用说解决外部公共停车的需求。

相关部门也曾多次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但由于特殊的地势条件,土地成本昂贵,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难以取得,即使有少量的可用土地也被土地所有者用来进行商业开发,从而取得建设停车场投资成本过大而无法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二、停车政策

1、停车场发展模式: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补充;

2、车辆拥有管理政策:推行车辆拥有者自备车位;

3、配建停车场建设政策:提高配建停车位指标,监督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实行配建公共化;新建住宅采用较高标准配建停车场,按“一户1.5车位”配建;

4、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节省土地资源,形式灵活,总量控制,分散布局;鼓励民间资金投资,采用政府指导、市场经营模式;

5、路内停车政策:严格限制路内停车,控制路内停车总量;旧城区停车紧张的住宅区附近,可利用交通条件较好的支路设置夜间路内停车场;

6、结合交通枢纽、重要公建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客运中心、公交车站、会展中心、体育中心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地区配建公共停车场,有效解决停车问题。

7、停车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强化规划、管理一体化;鼓励和保障高科技应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并在主要地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

三、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研究

1、古城停车场:针对旧城区商业服务中心,结合古城复兴改造,对古城中的一些没有保存价值的危旧民居进行拆除,同时结合古城内行政事业单位的`迁出,整合出适量用地建设与古城未来居民数量相符的停车位,用来解决古城复兴后少量的居民停车。

2、古城周边地段停车场:对古城周边风貌协调区,结合天桥路凤桥段改造、荣泽路改造、后小河改造、滨河西路城中村改造和步行街两侧用地城中村改造等工程,在古城周边规划四处公共停车场,用来满足古城复兴后作为县城旅游景点的旅游车辆停车需求,同时为古城商业配套服务。

3、结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在满足服务半径300米的条件下,本着布局均衡、规模适中的原则,同时保证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优先考虑用地的可得性,在城市各个区域规划公共停车场,每个停车场的规模为100-200个泊位。

4、停车场建设的规划控制:在城市规划中,为停车场预留用地,为城市基本设施配套提供可持续性;结合交通基础设施,政府出台适当的优惠政策和条件,如零地价等,降低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在此基础上,利用综合开发,使停车场建设与商业开发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使停车场建设有利可图,从而使停车场建设成为可能。

5、对于成片开发的地段,在规划设计阶段即加强停车泊位的数量控制,从而使小区车辆不进入公共停车位,减轻公共停车场的停车压力。

露天停车场方案 篇2

一、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1、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三翔置业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物业服务部安排秩序维护班长发行免费卡。

3、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物业服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物业服务部部备案,同时知会秩序维护班长车位出租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秩序维护班长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A: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B: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秩序维护班长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并交纳卡费。

4、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场范围内向车场管理员取得泊车票进行停放车辆;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车厂管理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检查车箱内无贵重物品后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应主动到车场管理员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2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停车场,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5、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持驾驶证换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服务;半小时之内享受免费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换取驾驶证或持时租卡到车场管理员缴费;

6、摩托车使用方法

摩托车进场后,由车场管理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妥善保管;

(1)摩托车主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2)摩托车出场时,需由车场管理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存放费方可离场;

(3)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每月存放费30元/月;

7、停车场保安维护

停车场内特设1名秩序维护员负责巡逻,维护车场秩序及治安及协助车场收费人员进行管理;

24小时闭路电视**及录映,由消防**中心秩序维护员负责**,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立刻通知车场秩序维护员及班长前往处理。

停车场周边应加设护栏装置,便于日常管理。

8、车场清洁管理

(1)停车场之清洁由负责一层大厅的保洁员执行,每天定期清扫地面2次,其余时间保持地面没有垃圾、积水;

(2)保持车场内各种标志牌、指示牌干净无灰尘、蜘蛛网;

二、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1)车场进场秩序维护员须熟记车场守则,对进入车场的租赁客人,要热情有礼;

(2)维持车场出入口秩序,保证车道畅通;

(3)车场保安要合理安排停泊车辆;分清是否固定车,并对号停泊;编号外的地方禁止停车;送货车辆要停泊在指定的货车停泊位;停车不能压线。

(4)固定车位不能安排其他车辆停泊;固定车离开后,要将障碍锥标志放在固定车位上。

(5)禁止无关人员玩弄车辆及停留于车场。

(6)车辆停泊后,要求司机熄火将贵重物品取走,关好门窗。

(7)搬运人员,施工人员在车场工作,需申请并做好登记,进出物品需有秩序维护班签发的放行条,方能放行;

(8)禁止送货或搬运人员在车场闲坐、躺睡,应劝其离开;

(9)熟记固定车位及月保车车辆,公司车辆牌和司机;

(10)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班长、主管前往处理。对车场的设备损坏及卫生情况要及时上报秩序维护班长

(11)车主丢失停车证(卡)的凭车辆执照取车,并做好登记,无停车证(卡),又无车辆执照的一律不得取车,以防车辆丢失;

(12)防止停放的车辆被骗取走或被盗,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及时上报级;

(13)注意取车和停放车辆的秩序,特别是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会出现停车和取车混乱,因此,要求取车和停放车辆的车主,遵守秩序和互相谦让,注意安全;

(14)不准在停车场内加油和燃放易燃物品等,禁止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及洗车;

(15)停车场内严禁堆放任何杂物,确保场内的'车辆安全出车;

(16)车场管理员定时巡查车辆及登记车辆停泊车位号码,指挥车辆出入及管理卸货区秩序。

(17)对进入卸货区车辆进行指挥,维持卸货区秩序;

(18)对卸货车辆有权检查其送货单,禁止非卸货车辆进入卸货区,并督促卸货车辆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要求卸货车辆尽快卸货,离开车场。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

三、车场收费员工作细则

在出口处设置一名收费员,专门负责车场的时租车辆收费工作。

(1)车场收费员需熟习车场收费程序的操作;

(2)注意**车道出入口的车辆情况,随时与车场保安保持联系;

(3)对卸货车辆进行检查,并发给卸货车辆停车证。

《露天停车场管理方案》四、停车场管理守则

1、进入车场

(1)一切车辆进入车场必须遵守车场保安指示或路标指示;

(2)必须遵守停车场内行车速度;

(3)遇有轮候进入车场时,应耐心等候服从保安员指挥,严禁超越前列车辆。强行进入,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4)除非必要,不得响号。

2、使用车场

(1)泊车妥当后请马上关引擎;

(2)泊车不得超越一个车位;

(3)泊车不得超越指定界线;

(4)泊车与泊车证显示车位相符,严禁乱停乱放;

(5)泊车后司机应关好车门、车窗,取走车匙,贵重物品不应留置车内。如因大意造成之损失,物业服务部概不负责;

(6)使用车场卸货,货物应尽量堆放在卸货区内,并及时运走。严禁在车道内或卸货区外一切地方卸货。如有违反,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卸货,并责令违反在最短时间内使道路恢复畅通;

(7)用户应对自己货物负责,装卸货物应快捷,以免影响他人使用上落货区;

(8)一切司乘人员在车辆停妥后,应尽快离开车场;

(9)车场内停泊车辆不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有违反而造成任何后果,该车辆所属单位/车主或司机应负责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10)保持车场内整洁。

3、离开车场

(1)在停车场出口,视情况需要,保安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司机出示该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2)出闸时,严禁不听指挥,强行驶离;

(3)载货时驶离本停车场,应出示本车厂认可的放行条;

(4)车辆缴款放行后,需尽快离场,以免阻塞车道。

(四)车场应急措施

1、停车场发生火警——需即时通知消防**中心,或打119报警。

如火势较小,可以即时用灭火筒进行扑救;

如火势剧烈,难以控制时,则协助其他人员疏散撤离。

2、如遇车辆失窃

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安部报警,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先用围栏围住现场守候,同时给失主作简单记录。

3、车场发生车祸

如发生人员损伤,需马上打“120”电话叫急救车;

保护现场,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主管或报警;

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底;

疏导其他车辆,免致车道堵塞。

4、车场发生水浸

-应准备一定的沙包,以作应急之用;

如发现水浸,应即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及维修人员,进行紧急排水;

调派人手用沙包进行堵截水源;

如遇水管爆裂,马上到水制房关闸。

5、发现可疑物品

发现可疑的物品,请不要搬动,可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处理。

6、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

-先知会秩序维护班长,同时报告自身位置,待增援同事到达后上前盘问。

7、如遇与客户纠纷时:

及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如实汇报双方损失情况;

由秩序维护班长确定处理方案;

尽快恢复车场正常运作;

将事件报告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部主管;

露天停车场方案 篇3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发生火警、抢窃、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适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露天停车场方案 篇4

一、系统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急剧增加,对停车场地、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安全、智能管理成为车辆管理的主要发展方向。在常规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中,人们采用非接触式感应技术,感应距离从5CM—8M不等,以非接触式的卡作为汽车身份的最重要的识别标识,虽然可以实现不停车出入,但为确保卡和车统一的问题,通常还需要增加图像对比系统,即汽车在离开时由值班人员对车辆的进出图像进行人工对比,以确保卡和车的准确和安全。费时费力,遇到车辆进出高峰有可能会出现拥堵的问题,且不能解决车辆进出管理中存在的人为因素。车牌识别技术的推出和应用,有效的解决了车辆管理系统中的身份标识问题,尽管牌照的字符、颜色、格式内容和制作材料多种多样,但是汽车牌照号码仍是全球范围内最为精确和特定的车辆的唯一“身份证”标识,车牌自动识别技术可以在汽车不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实现汽车“身份”的自动登记及验证。

新型的车位引导系统作为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了智能化更高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能够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引导和管理,本次设计系统主要实现的功能是引导人们更加方便快捷地停车,进一步提高机关车辆的管理效能和运行效率。

二、设计原则

在本次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规划设计中,我们在进行方案设计的时候将严格遵照以下原则进行设计。

技术先进性

系统采用世界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主要设备应采用具有当今技术领先水平的、成熟的及国际著名品牌的先进产品,保证系统的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先进性。

功能实用性

在方案设计和设备的选择上,应注重系统功能的实用性。先进的技术应当有利于提高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和设备的使用价值,从而赋予产品以最高的性能价格比。

性能可靠性

系统的高可靠性是对系统功能强有力的保证。在这方面,我们不仅有技术成熟、先进的可靠产品,更有多年丰富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经验,保证整个系统成为一个稳定可靠、经久耐用的系统。

操作方便性

系统还应该体现其操作和维护的方便性,而设计的合理性是其主要保证;合理的布线和操作设置、简洁明确的控制程序和操作界面、全面的操作手册。

设备可扩展性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用途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系统主要设备可以通过软件升级方式更新换代,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技术不落后。而且通道接口较多,可以随着应用需求的变化而扩展。

三、系统设计

系统构架

四、系统组成

出入口管理:出入口管理系统主要通过采用电动挡车器+车牌识别模块设备的组合,并进行对设备进行整合联动的方式,来对车辆的进出进行管制。结合管制空余车位数量,计算或限制停车时间,加强防盗/防作弊的功能,使系统更有效的辩识和管理进出场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