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精选4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篇1
一、目标与原则
本方案旨在通过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提高筛查质量,确保听力障碍的早发现、早干预。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筛查流程
1. 知情同意:
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做法,并签订《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2. 初筛:
时间: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至出院前。
方法:使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进行听力初筛。
结果处理: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并向家长出具。
3. 复筛:
对象:初筛阳性者、有高危因素虽通过筛查但须定期复查者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初筛者。
时间:出生后42天内。
方法:使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进行复筛。
结果处理:复筛阳性者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并转诊至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复筛。
三、质量控制措施
1. 设备维护:定期对筛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人员培训:加强筛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 环境控制:保持筛查诊室的安静和整洁,减少外界干扰因素对筛查结果的影响。
4.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筛查数据的电子化管理和共享。
四、监督与评估
1. 内部监督:医院内部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宣传与教育
1. 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家长教育: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家长对听力筛查的认知度和配合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篇2
一、背景与目标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质量控制方案。本方案旨在实现新生儿听力障碍的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不良影响。
二、筛查对象与重点
1. 筛查对象:凡在出生后3天至出院前的新生儿,均应进行听力筛查。
2. 重点筛查对象: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等)的患儿。
细菌性脑膜炎、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三、筛查流程与质量控制
1. 初筛:
筛查机构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并在产科疗区设置专用听力筛查诊室。
初筛人员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
初筛结果应及时告知家长,未通过者需在出生后42-49天内进行复筛。
2. 复筛:
复筛机构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复筛未通过者,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转诊至听力诊断中心进行确诊。
3. 随访与干预:
对确诊的`听力障碍儿童,应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并进行长期随访。
筛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筛查、诊断、干预和随访档案,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与管理
1. 行政部门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
2. 机构内部质控:筛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筛查设备、人员进行检查和培训。
3.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宣传、家长反馈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五、宣传与教育
1. 家长宣教:在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访视等环节中,向家长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2. 医护人员培训:定期对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篇3
据xx市卫生局印发的《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试行)》的通知(x卫基妇发〔20XX〕13号)文件精神,我院作为xx区区域医疗中心、区直综合医疗机构,以被确定为xx区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做好我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工作的管理
(一)成立xx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业务院长
成员:医务部主任、防保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妇产科正副主任级护士长
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医务部负责制定医院新生儿筛查工作方案,负责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报表,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2、妇产科负责选派骨干人员参加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培训,积极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宣教工作,履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告知制度,负责筛查信息汇总工作。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预防保健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报送工作。
二、筛查和诊断对象
在家长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筛查机构应对出生后48小时的新生儿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尤其是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14)多次生育、胎粪吸入或缺乏出生前监护的新生儿。
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市听力诊断中心接受进一步诊断。
三、筛查程序
(一)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做法,并签订《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二)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至出院前,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初筛,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并向家长出具《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三)对初筛阳性者、有高危因素虽通过筛查须定期复查者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初筛者,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出生后42天内接受复筛。
(四)对复筛阳性者,由负责筛查人员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交给新生儿监护人,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将其转到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复筛。同时填写《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登记表》。
上诉《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登记表》等,详见附件。
四、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流程以及《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做好筛查、咨询工作,加强各环节质量控制,定期自查。筛查管理中心负责每年对全县听力筛查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报送制度。预防保健部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向市、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中心)报送我院筛查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20XX年7月-8月:填报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报表。
(二)20XX年8月25日-9月5日:制定印发汉中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并全院执行。
(三)20XX年7月起妇产科开始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并开始统计数据。20XX年10月起预防保健部开始上报统计数据,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上报上一季度的数据。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篇4
一、背景与目的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质量控制方案。
二、筛查对象
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具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1.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 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 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
4. 细菌性脑膜炎。
5.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6. 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7. 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8. 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9. 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10. 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三、筛查流程与要求
1. 初筛
时间: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最迟不超过42天)。
设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
环境:设置相对安静、整洁的诊室,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不需要特殊隔音处理,但需保持室内安静。
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
结果处理:初筛未通过者,应及时告知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
2. 复筛
时间:初筛未通过者及高危因素新生儿,在出生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
设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结果处理:复筛未通过者,应告知家长在出生后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并填写相关转诊单和登记表。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
1. 机构管理:各级助产单位需按规定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并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和宣教工作。
2. 技术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筛查质量。
3. 信息管理:筛查机构需将筛查数据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按要求上报。
4. 监督考核: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筛查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及社区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医学常识,提高家长对听力筛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