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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2025/09/26心得体会

微文呈现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精选4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通过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对于教书育人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使我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对我国教育的重视。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纲要的内容有血有肉,时效性很强,各条都针对现实教育里的问题,制定了周到的策略。内容有的放矢,浅显易懂,行文流畅,脉络分明。纲要涉及到教育中的各种各样问题,如教育体制落后,缺乏灵活性,教育投入不足;教育内容跟不上时代,方法单一,不够丰富,中小学生作业过多,减负是越减作业越多;提倡了多年的素质教育难以获得实质性的进展;学生适应社会能力差,创新能力不强,高素质的创新性、综合人才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教育与社会脱轨;城市和乡村、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投入产生了教育不均,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村地区教育发展相对滞后。这些内容在时常见诸于报端,是社会的公众话题,我也有所关注,以下是我学习的一点心得。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的时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考级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对于这部分内容的.理解,应该就是推行素质教育。教育过程中,要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教师引导学生,学生自主学习,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一直以来,我们的教育都是以成败论英雄,以分数的高低来衡量学生的好坏。“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这种畸形的教育体制下,减负谈何容易。要推行素质教育,首当其冲,应该改革考试制度,不能让分数束缚了孩子的天性,不能让无数具有棱角的学生进了学校,都以圆形这样的成品走出学校。教育要适应学生个性的发展,否则,减负只能是空谈。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到20xx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毋庸置疑,九年义务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是经过立法的,地位不可动摇。在九年义务教育方面,国家仍需加大力度监督,建立和健全教育监督机制。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用在教育立法监督方面,也是可以的。好的教育制度可以使坏学生变好,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学生变坏。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投入,只有加大了教育经费的投入,才能谈得上巩固。

作为一个教师,自我要树立正确的育人理念。走进学生心灵深处,平等地对待、赏识他们,不断的为他们提供成功机会,让他们逐渐的实现人生的价值。把学生引出误区、走出困境、重树自尊,走向健康成长的道路,这才能真正的达到教育的根本。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赏识教育强调的是善于发现学生优点,对学生多加鼓励,使他们在情绪上得到满足,使之学习心境保持“愉悦”,从而使学生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都处于良好的活动状态,产生求知的欲望和情感,强化学习效果,并取得求知的成功。赏识教育所追求的是教孩子学说话学走路、让孩子“追蝴蝶”的那么一种教育境界。认为生命的终极目标是幸福,成长过程的最佳状态是快乐。是生命的体验、思想的继承,是心态的回归,心灵的解放、舒展,是观念的更新、语言的突破。自爱是快乐之源!那么如何实施赏识教育呢?

1.了解学生,善待学生

要想搞好教育,就需要充分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中学阶段就厌学这一情况。原因是多样的:或感到自己基础差,或感到某学科没意思,或因教师不妥善的批评而赌气放弃……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几乎都是主观原因所致,不愿学、不想学,是他们的普遍心理。面对这种情况,若想实现教与学的双赢,该怎么办?

让学生“想学”、“乐学”就必须善待他们,如何做到这一点?美国一位作家这样评价教育——“对孩子们来说,一句赞扬抵得上十句责骂。”我国清代教育家颜元也说过:“数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虽然谈得是家庭教育,但对于学生又何尝不是要“奖”呢?因此,了解学生,善待学生,是实现教与学双赢的重要途径。

2.尊重学生——学会倾听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由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是成长发展过程中矛盾最为集中的时期。面对学生的诉说,教师一定要认真、专注地倾听,这本身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尊重,也是学生的心理需求。千万不要以为学生说话没什么意思而不耐烦,甚至打断学生的话敷衍几句甩手而去,这会极大地挫伤学生想接近你的愿望,也可能从此他就会远离你,远离你所教的学科。

3.激励学生——为学生加油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心理激励是一把挖潜启智、培养学生奋发努力、快速成长的金钥匙。因此,赏识教育更加注重激励的作用,而且强调实行“正向激励”。正向激励,就是以表扬为主。教师善于表扬,就意味着会赢得教育上的主动权。每个学生,总是想把自己最可爱的一面展现出来,希望得到教师和同学的肯定,这种愿望会比社会上的其他人更强烈。而教师的每一次表扬不但鼓舞了学生,也巩固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

4.宽容学生——允许失误

“没有不对的孩子,只有不对的方法”,当学生遇到问题时,我们不要过分去追究学生的责任,要从教师教学着手,查找原因,并努力去改变这种现状,用一种宽容的心态去等待学生的转变。不能发现学生有了差错,有了不足,就恨不得马上让学生改得一干二净,成为十全十美的人,“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应引以为鉴。

5、提醒学生——大胆批评

赏识教育不是一味地、简单地对学生进行表扬、鼓励,针对学生身上出现的'缺点和错误,也要大胆地批评。不过这种批评是中学生乐于接受的“提醒式”,总的原则是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正所谓“没有种不好的庄稼,只有不会种庄稼的农民”。农民怎样对待庄稼,决定了庄稼的命运;家长怎样对待孩子,决定了孩子的命运。同样,老师怎样对待学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的命运。学生就像黄山上的松树,千姿百态,各有所长。他们的身上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老师是眼里不容沙子,揪住学生的缺点不放,把他批评得“体无完肤”呢?还是以宽容的心态,尽力找出他的优点,给予正确的引导,让赏识、赞扬、鼓励化作一种力量,激励他自省、自律、自强呢?明智的老师当然会选择后者。

哲人詹姆士说过:“人类本质中最殷切的要求是渴望被肯定。”而赏识、赞扬、鼓励正是肯定一个人的具体表现。美国心理学家曾经对800名男性进行了30多年的追踪研究,发现成就最大者与成就最小者在智力上没有显著的差异,而他们在自信心、进去心、坚持性、不屈不挠、不自卑等非智力因素上有较大的差异。推而广之,学生成绩不良,并非完全智力上的原因,若只从智力上着眼提高学生成绩是徒劳的,只有从改善非智力因素入手,消除他们在非智力心理因素上的不良品质,才能使他们固有的智力优势得以发展。智力因素相当于种子,非智力因素相当于土壤,只有土壤肥沃,种子才能茁壮成长。而肥沃的土壤的构成成分我认为最基础的就是“赏识”这一元素。赏识是一座桥梁,是师生精神相融,心灵交汇的桥梁。只有赏识才能树立学生的自信心,才能激发他无穷无尽的创新思维。在一次次的被赏识下,就会形成积极的心理暗示,学生就会自然而然地向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教育与被教育的目的。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忽如一夜秋风来,妆点青海大油田,培训中心硕果累,全员共筑大安全。”“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头等大事,时刻不能放松,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在安全事故中,生命在刹那间逝去,亲人撕心裂肺的呼喊,如果这一切还不能触动我们,那么真的要等亲人、朋友这样呼喊我们时才能觉醒吗?20xx年11月1日下午,培训中心党校院内的多功能厅里不时地传出一阵阵掌声。演讲台上,一个女选手神情凝重,正在缓缓讲述一段亲身经历的幼儿安全教育事例,台下的观众都很认真地听着,有的不住点头,有的若有所思。直到她结束演讲,走下讲台,现场依然一片安静。短暂的沉默后,便是真诚的掌声。……”

培训中心12个基层选手们紧紧围绕安全这一主题,声情并茂、铿锵有力地讲述着身边的安全事故案例。从疏忽大意引发的触电人身死亡事故案例分析,到谨言慎行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从对耳濡目染、亲身经历的安全事故到严格执行安全规程避免安全事故的评述……选手们震撼人心的演讲内容、超凡的'演讲技巧、诠释了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背景和许多不为人知的痛触及悔恨,感人肺腑,引人深思。

极富感染力和说服力的演讲使现场气氛高潮迭起,选手演讲语重心长,观众聆听掌声雷动,动情之处不免有人为之落泪。选手偶尔忘词的时候,现场观众用更加热烈的掌声给选手加油、打气,整场赛事别开生面,精彩纷呈。

本次比赛旨在弘扬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夯实中心安全基础。比赛以“安全与责任”为主题,要求参赛选手们结合实际,以演讲的方式阐述自己对安全和生命的理解和认识。选手们纷纷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身边的发生的一个个事例,给在场的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活泼却发人深省的安全教育课。每个基层单位的同志既是演讲者又是听众,演讲是围绕安全与生命过程中的所感、所想展开的,每个人所讲的侧重点不同,以事说人,回顾事故经过中,反思事故教训:有的用亲身驾驶经历述说自己家人每日祁盼亲人安全准归的心声,有的以心酸沉痛的表情叙述同行因忽视安全和麻痹大意造成家破人亡的故事,警示着大家在工作、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无一不与安全连在一起,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方针,“安全在于细节,安全生产离不开认真”二字,愚者在鲜血中总结经验,智者靠经验避免流血……那些血淋淋让亲人心碎真实的事例,与会者听后无不动容。

参赛选手以情动人,声情并茂,各位选手列举了近年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用数字说话,震撼人心。除了精彩的演讲,选手们的选题角度也不尽相同,有关注细节的《安全,请关注细节》,有贴近生活的《安全=幸福》,有紧扣主题的《安全伴我行》。通过听这次安全演讲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与个人、与家庭、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爱油田、爱企业、爱工作、爱生活”是我们每一个员工的心声!中心的兴旺发达,离不开每个员工的辛勤劳动,离不开安全保障。今后我们将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从我做起,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用我们的细心、耐心和诚心,换取生产的安全运行,让我们一起共创文明、安宁、和谐、美好生活。

“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头等大事,时刻不能放松,安全——是永恒的主题”,朋友们,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让我们携起手来,脚踏安全这块基石,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企业生存发展理念,用安全的生活意识、安全的行为方式,去堵百分之一的疏漏,千分之一的侥幸,万分之一的偶然,将安全教育的理念植入您的心中,植入他的心中,植入所有人的心中,为我们的油田填写一份份新的安全记录,谱写一首首灿烂的安全乐章!这也许是我们每一个油田儿女的心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