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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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篇1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鉴定工作,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xx]91号)、《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涉政[20xx]60号)和《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涉人劳社[20xx]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鉴定范围
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11种):高血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肾病综合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4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10种):高血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4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肝移植术后、血友病。
三、鉴定办法及标准
慢性病、特殊病鉴定聘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检查鉴定,实行基本资料审核与医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鉴定,医保经办机构不参与医学鉴定工作。
(一)鉴定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身份及病历材料。确认申请人身份和病历无误后,签署核实意见,交由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委员对申报者资料结合病情进行鉴定。需进行医学检查的,在征得申请人或其亲属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医疗设备检查。
(三)鉴定结束后,医疗专家根据鉴定标准对患者作出是否合格的鉴定结论,签名或盖章,并对患者的鉴定结果保密。除疑难问题外,鉴定当天应作出鉴定结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会诊,会诊结论为最终结论。自鉴定工作完成日,对鉴定结论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行文下发。
(四)鉴定标准参照《邯郸市城镇参保职工长期慢性病鉴定标准》、《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鉴定标准》、《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标准》和《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鉴定标准》执行。
四、鉴定申请及收费
各主管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病情对照《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申请表》,认为符合条件的,再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2张;
3、近期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加盖病案室章)、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4、申请人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可自行选择1种或2种疾病申报鉴定,需分别提交相应的病历材料。
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对申请人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由检查单位直接收取。
五、鉴定时间、地点和报表时限
鉴定时间:每年的3月份申请,4月份鉴定。
鉴定地点:涉县医院、涉县中医院、天津铁厂职工医院、涉县肿瘤医院、涉县精神病医院。
各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份将贴有申请人照片的《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材料报县人社局医保中心。
六、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人大、政协、监察局、公安、人社、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慢性病、特殊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领导小组对鉴定工作进行全程巡视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3893078、3891112,就鉴定工作的组织、服务、遵规守纪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鉴定过程管理
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鉴定单位具体承担鉴定任务,鉴定单位提供必备的设备设施,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在鉴定前两日完成科室设置、鉴定设备和用品准备等相关工作。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对鉴定医生的遴选,确定医疗专家。鉴定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申请人按指定时间进入现场,由鉴定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分组待鉴,引导员按分组名单引领患者进行鉴定和医学检查。血(尿)等化验结果样本,指派专人送给医疗专家。整个鉴定过程保持安静和良好秩序,非鉴定患者和保障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鉴定现场。
(三)鉴定违规处理
因参保单位或申报人没有按规定填写《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申请表》,或未提供申报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和逾期不报而影响鉴定结果的,责任由参保单位和本人承担。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的,视为自愿放弃鉴定,不再重新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拒绝专项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与鉴定工作人员串通致使鉴定结果失真的,均按鉴定不合格处理,且两年内不得申报慢性病、特殊病鉴定。鉴定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徇私舞弊或与申请人合伙骗取慢性病、特殊病资格,或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七、有关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各参保单位和委托鉴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慢性病、特殊病鉴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规范运作,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各参保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单位的患者,按照规定做好鉴定人的申报和相关准备工作。
2、严格规范程序。鉴定人要严格遵守鉴定工作各项规定并按照鉴定方案参加鉴定。医疗专家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鉴定,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3、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鉴定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必须回避。
实施方案 篇2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定的积极作用,激励广大教师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切实搞好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职称评定的政策以及职称评审积分办法,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围绕市教体局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继续规范操作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实绩与能力,完善评审标准,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评审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教体局、人劳局关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严格履行职称评定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不论资排辈,从严把关的原则。
二、评定办法
1、制定方案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确保职称评定工作有序开展。
2、政策宣传
职称评定前召开教职工大会,宣传职称评定的相关政策及具体规定,做到政策公开。
3、个人申请
凡符合条件者,预申报相应职称的教师必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
4、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学校采取自下而上、亲属回避的原则推荐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组成学校职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年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定程序
1、本人报名,资格审查;教职工申报评定职称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由办公室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2、符合条件者在职评会上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量化打分;
3、职称考核领导组成员评议认定;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4、学校向全校教职工公示评定结果;
5、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再行上报材料。
6、材料归档评职工作结束,所有材料都要归档
四、量化计分标准
(1)择优条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评委认定打分。
(2)、考评标准中晋职资历、支教经历、骨干教师、教学年限等依照相关加分因素标准执行。
(3)教学业绩和教学过程两项20分按照参评教师在本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等次执行,不在本校工作时间考核不予认定。
中教高级:(近五年)优秀4分/每年、合格3.5分/每年
中教壹级:(近四年)优秀5分/每年、合格4.5分/每年
五、优先条件
在考核打分相同条件下,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教学成绩突出者 (2)骨干教师
(3)亮点较多者 (4)教育科研突出者
(5)各类先进个人 (6)教师专业考试优秀者
(7)其它成绩突出者 (8)担任班主任多年者
六、否决条件
1、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1)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有违反师德师风规定,有损学校荣誉和形象行为者;
(3)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无故不服从工作调动和擅离职守,目无组织纪律,影响恶劣者。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三年不得申报。
七、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学校考评小组要把职称评定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对在职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将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此方案由学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实施方案 篇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xx〕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xx―20xx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xx、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实施方案 篇4
一、交货方案
1、设备的交付及检查
1)设备的交付设备送达后由甲方负责人核对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相符,则进行设备的检查,如若不符,则对不符的设备不予签收。
2)设备的检查设备型号和数量相符,则对设备进行检查。
A、包装外观检查包装外观检查就是对设备的外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看是否有破损或严重的损坏。
B、开箱检查打开外包装,检查设备是否完整、各种资料及配件是否齐全。
C、通电检查通电测试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
二、运输方案
根据成品的搬运特点,制定搬运规定以保证成品质量。搬运过程中应指定责任人,负责产品交付过程中的成品质量;在运输过程中保护好包装箱及其标识,防止产品在运输中损坏,确保产品安全地发送到目的地;根据产品的搬运特点,对于搬运及运输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具备成品搬运的要领,并作为成品防护的重要手段。
三、仓储保管方案:
设备进入现场要及时入库,出入库时要轻拿轻放,搬运设备要注意标识,严谨不按规定搬运。现场配备专人对进场设备进行管理,做好设备的出入记录。做好设备的防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验收方案
设备进场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与物资相关人员进行物资验收。
1)按工程量清单和采购合同的规定,核验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2)按供货商提供的物资资料核对物资的技术性能、外观尺寸、外包装与质量证明文件的相符性、产品的日期、强度、环保性能等,并根据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对物资抽样复试。
3)经现场检验,无质量证明文件的或文件不全的产品视为不合格,技术负责人拒绝签字验收,并告知拒绝收货。
4)经现场检验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要求、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采购合同的要求,技术负责人拒绝签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