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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管理提升实施方案

2025/10/31经典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印刷厂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精选4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印刷厂管理提升实施方案 篇1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业经营者执行五项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一、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别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厂管理提升实施方案 篇2

一、车间主任在安排各机台印件前,必须认真核对《生产通知单》、样张、成品样(原样)、蓝图纸样,并对机台交待清楚印版和纸张准备情况,发现资料不齐或印张、样张、纸张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处理,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二、机台在装版前必须认真检查版面有无、明显带脏、晒虚、图像文字错漏、边框线等晒版质量问题,检查有问题的印版不得上机,应即时汇报车间主任处理,取得补版或另行安排印件。

三、无附标识(书名、帖数、装订折页分本贴标)的.印版不得上机,并退回制版车间,报质量科或生产科处理。

四、印版有问题时由主任交制版车间主任确认、处理;打样发现带边框线,取版时未发现,烤版由制版车间主任负责安排人员到机台处理,夜班机台不能处理,改用别的版。没烤版的由机台处理后印刷(边框离字<2mm由制版负责修,2mm以外由机台处理)。

五、完成校版、套印准确、;墨色跟准后,送质管员校对、签付印样,再由车间主任签墨色样后方可开印(分管经理、客户签样也必须按以上程序进行),夜班按正常墨色印,第二天补签。(套书签一次墨色样张)。

六、印刷过程中要求做到30-50张抽样检查:印品规矩、污损、划伤、色相、接页、接图等。

七、印刷高档产品过程必须隔板,每一隔数量多少视印品情况而定,一般标准为印张面不能与隔反面相抵,否则将会对下一工序造成质量影响。

八、印刷过程要把不良品抽掉,便于检验工作进行,印刷到最佳效果时,应标出“样张”100-500张,做样书时使用,印刷完成后送到指定地方,经检验样书墨色不行,立即重印,不分白班,夜班。产品质量的检验按国标内容认真检验,不合格品超过放数应立即补数,否则按出版规定定价工资中扣除。当班在印刷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批量报废,在交货期紧的情况下,该班应求助下一班协调帮助解决。

九、印刷过程中必须规矩一致,印刷完每一台板产品,机长必须按照下机实际数量如实填写产品交接单。并明确标明规矩或不准字样,若因人为工作责任不清造成损失,查明当班一是抽检规矩不一致;二是批量产品夹杂不一规矩造成缺数必须补数。

印刷厂管理提升实施方案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待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条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印刷报纸,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须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及委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须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七)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能在同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内完成的,必须分别向各承接印刷企业开具《委托书》。

(八)出版单位申请到境外印刷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十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登记证并收存该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除验证登记证及

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外,还必须验证并收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事项许可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及前款规定的手续。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出版物印刷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从出版单位承接的印刷业务,不得擅自委托给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条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第十八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第十九条《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或停业,没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

及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学小学教科书印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相关

印刷厂管理提升实施方案 篇4

一、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本工厂设立承印验证员,由xxx担任,负责各种印刷品承印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每月组卷归档保存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查验该《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事先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该报纸上级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有无事先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本厂因故不能及时印刷时,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工厂设立登记员,由xxx担任,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有无印刷委托书、有无准印证(许可证)、有无印刷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在《印刷登记簿》中登记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本工厂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xx负责。

第二条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入库,不得损毁。

第三条仓库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条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一条本工厂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条本工厂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要按规定留存一份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三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四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的各类专用证件、票证、有价或者无价证券,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以上为北京东方天舆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企业经营管理五项制度承诺,我公司愿意以五项制度为规范,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努力为我市印刷业市场能快速、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