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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励方案

2025/04/28经典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年终奖励方案(精选5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年终奖励方案 篇1

为充分调动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快全面小康村建设步伐提供经济支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茅山镇20xx年度村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茅委发〔20xx〕xx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提出20xx年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行政村全体在职村干部

二、考核内容:

集体经营性收入,引进争取资金、应收款项、当年农民负担和内部往来收缴,农田基础设施使用和土地流转服务费(土地流转管理费)收缴。

三、考核办法:

除按《茅山镇20xx年度村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中《考核细则》进行分值考核外,对上述四项分别进行专项奖励考核。

1。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当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长15%且达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奖励1万元,增长15%且达30万元,奖励0。5万元,(以当年实际到账收入为基准)。

2。引进争取资金。争取能人老板捐资每万元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收入以当年资金到镇会计代理中心帐户为准。

3。当年农民负担和内部往来、应收款收缴。当年农民负担收缴完成90%以上,按到帐总额的5%奖励,低于90%不予奖励。内部往来、应收款回收按实际到帐的10%给予奖励。但当年农民负担收缴达不到90%的,内部往来回收按5%奖励(相关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4。农田基础设施使用及土地流转服务费(土地流转管理费)收缴。按各村实际流转面积收缴,达100%给予5%的奖励(达不到不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兑现方法

1。考核依据。年未由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按村实际到账数进行专项考核,并报镇农业农村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把关,再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农经站)考核结算到村,各行政村党总支书记依据所属村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镇会计代理中心统一打卡兑现。

2。专项考核资金来源。专项考核资金由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出据在村管理费中列支。

本考核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年终奖励方案 篇2

为了弘扬企业精神,激励员工工作进取性,展现我公司优秀员工的风采,构成人人争当先进、人人争为公司的发展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公司决定每季度开展评选“优秀员工”的活动。

一、评选名额:

每季度将从各部门中选出一名优秀员工;具体为:光学部三名(成品、半成品、抛光各一名),脚套部一名;配件部一名;后勤一名。共计六名。

二、评选时间:

每季度的最终一个月。

三、评选资格:

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一线员工;

2、季度内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8天(本季度二月出勤在20天以上者),无旷工、请假者;

3、季度内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受到处分者。

四、推荐依据:

1、热爱公司,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2、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勉尽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责感;

4、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或进取献计献策。

五、评选办法:

1、产生流程:

车间主任推荐——生产部门初审——人事行政部审查——总经理批准;

2、优秀员工候选人由各车间主任或科室负责人推荐,填写《季度优秀员工推荐表》,送主管领导进行初审;

3、初审完成后,由部门主管签字送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对侯选人进行审查,审查项目主要为:

a)考勤情景;

b)奖惩情景;

c)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d)推荐理由是否事实充分;

e)该员工是否曾受到投诉;

4、人事行政部审查无误后,送总经理批准。

六、奖励办法

1、公司每季度召开优秀员工表彰大会,给荣获“优秀员工”者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每人奖励现金100元。

2、人事行政部将优秀员工的'名单公榜在公司宣传栏上,并给予表扬学习。

3、优秀员工的评选结果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评选年度优秀员工的依据。

七、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制定、修改和解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附件:

年终奖励方案 篇3

结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趋势,为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机制,规范营销人员薪酬标准,提高营销人员工作活力、发挥团队协作精神,进而有效提升营销部门销售业绩,为公司整体营销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特拟本方案。

一、薪酬组成:

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激励奖金

二、基本工资:

1、营销人员按其销售本事及业绩分为一星、二星、三星营销员。

单月个人达成3万人以上合同或者连续3个月(含)以上达成有效业绩(5000人以上合同)为三星

单月个人达成2万人以上合同或者连续2个月(含)以上达成有效业绩(5000人以上合同)为二星

单月个人达成有效业绩(10000人以上合同)为一星

全月无业绩为不享受星级待遇

2、营销按其星级不一样设定不一样基本工资:

三星营销员基本工资:5000元

二星营销员基本工资:4000元

一星营销员基本工资:3000元

无星级营销员基本工资:2500元

连续2个月(含)无业绩,按其基本工资80%发放。

三、销售提成:

三星营销员提成标准:3.0%

二星营销员提成标准:2.5%

一星营销员提成标准:2.0%

四、业务应酬费用:

公司正式编制营销员可于业务开拓过程中申报相关业务应酬费用;非正式编制不享受此待遇。

所申报业务应酬费从本人销售提成中按所实际报销金额扣除

申报业务应酬费未达成实际销售业绩,次月不得再申报业务应酬费

五、团队业绩:

由2人协同开发业务视为团队业绩

主要开发者享受80%业绩(如:10000人合同计为8000人合同);协助开发者享受20%

主要开发者按其星级所对应标准80%享受提成(如:三星为3%x80%=2.4%);协助开发者享受20%

六、业绩认定与提成发放:

每月1日为计算上月业绩截止日

以业主方签定书面合同为业绩最终达成标准

财务部门于发薪日计算并发放销售提成

七、激励奖金:

每季度末个人业绩排行首位者按该季度个人业绩总额0.5%发放

年终个人业绩排行首者按该年度个人业绩总额0.1发放

年终奖励方案 篇4

一、奖励对象

1、集团公司在册所有员工实行全员销售。

2、园区内引进入园的企业负责人及职工。

3、相关社会人士积极推介客户并签订售房或租赁合同者。

二、奖励办法

对以上三类人群进行销售奖励,销售奖励按销售总价的3.5‰计算。

三、奖励具体实施细则

1、凡公司在册员工推介的客户成功签订合同并付款,给予推介人销售总价3‰的.奖励,0.5‰归销售部。

2、凡园区内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介绍的客户,公司给予推介人销售总价3‰的奖励,0.5‰归销售部。

3、凡相关社会人士积极推介的客户,给予推介人销售总价3‰的奖励,0.5‰归销售部。

4、销售部人员通过接听电话或者客户自愿来公司洽谈合作成功的客户,公司给予销售部3.5‰的奖励。

5、对于推介或自愿前来公司租赁的客户,给予推介人或销售部3‰的奖励。

四、销售租赁完成的标准

1、签订《买卖合同》并已付全款。

2、已付清40%首付,签订《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3、签订租赁合同并付清租金。

五、兑现方式

销售完成后,销售部申请集团公司核准审批,兑现给推介人员,公司员工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六、实行时间

本销售奖励方案自二〇__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行。

年终奖励方案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全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池州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抓实“六项行动”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村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的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同比增长量。

第二章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六条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租赁收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收入,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级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八条土地征用收入、村级集体光伏扶贫电站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第九条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第三章适用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纳入统计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净收益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村。

第十一条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三条建立负面清单。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乡镇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于村干部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四章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各乡镇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六条根据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集体经营性收益在5万以上(含5万元),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总量不减的村。

1.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30%给予奖励。

2.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40%给予奖励。

3.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50%给予奖励。

4.村级集体经济自主(村两委干部以村级集体名义领办、创办公司、合作社或电商,组织、主导生产经营或销售,非发包、租赁、出售村级集体资产)年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第2、3款规定奖励之外,可按不超过自主经营性收益的20%给予村干部奖励。

原则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励资金发放的总额不得超过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的30%,总量不超过20万元。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达到2万元及以上),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的20%比例奖励村干部。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指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不包括选派干部、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

第十八条科学分配奖励资金。除按村干部年基本报酬比例计提之外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奖励村“两委”正职每人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一肩挑”的不超过奖励资金的40%);其他村干部根据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确定,要统筹考虑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村级申请。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营性总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二十一条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对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年终审核时应提供会计报表、帐册等资料,乡镇审核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核实收益数额。

第二十五条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乡镇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乡镇备案;乡镇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