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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2025/09/02经典方案

微文呈现整理的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精选4篇),汇集精品内容供参考,请您欣赏。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篇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双节”)即将临,为全面做好“双节”期间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社会氛围和消费环境,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双节”期间食品销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保障节日期间消费安全

20xx年“双节”期间食品消费需求旺盛、人员流动量大,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易发的敏感时段,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把“双节”期间食品安全整治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根据“双节”期间食品销售特点,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细化工作责任,督促监管人员深入开展食品销售执法工作,及时消除食品销售安全隐患,全力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销售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要立足本地实际,结合对节日旺销食品、食用农产品等的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双节”期间食品销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

要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树立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对食品经营宣传以及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强化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各项义务,及时检查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督促有自检能力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适时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

(二)加强对食品主体经营行为规范。

要对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批发企业及各类食品销售门店开展执法检查,认真检查食品销售主体经营条,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要清理、规范不符合食品经营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严肃查处取缔无证食品销售。

继续加强对食品小摊点的备案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对辖区食品小摊点检查、规范。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依法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加强重点环节专项执法。

各县(市、区)要突出“双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执法检查,重点食品品种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酒类、乳制品、糖果、饮料、休闲食品和蔬菜水果等;重点区域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单位包括超市、食品批发企业、食品专卖店、网络销售单位、城乡结合部等。要及时排查食品销售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下达限期整改书,防止危害后果发生。

各县(市、区)要全面加强食品小摊点检查,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建立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三、强化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对“双节”旺销重点食品品种开展抽样检验,对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对检验不合格食品,依法依规定公布抽检结果,并做好下架、退市、召回和后处理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销售“五无”、过期变质食品以及涂改食品生产日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的,要严厉打击,按法定上限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教,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各县(市、区)食药监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材料和艺汇演等多种渠道,深入社区、乡村、旅游景区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提示警示信息,不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正确消费、科学消费。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要充分组织动员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五、严格职守,做好食品应急处置

(一)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两节”期间网络、报纸等媒体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重大、突发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二)落实节日职守制度。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双节”整治期间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报告处置工作机制,保障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食品突发事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三)加强安全督导检查。

“双节”期间,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领导要深入执法一线、深入食品企业,对“双节”食品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把握食品监管动态,确保各项整治措施有效落实。市局适时组织人员对“双节”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销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于1月日,2月16日前经领导签字后传真报市食药监局。遇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及时上报。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篇2

为确保我镇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决定于20xx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在全镇集中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春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五级监管”体系的要求,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以及“属地和行业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工作职责

镇食药安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春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组织领导工作。

食药监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农技站: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加强对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对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用物质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治理。

兽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存在兽药残留超标、兽药和饲料违法使用禁用物质等安全隐患的畜禽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治理。

派出所: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

镇食药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开展好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篇3

(一)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每位员工发现火情都有责任报警;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饭店消防部门与饭店领导。

1、记住火警电话:119(公安局消防火警)

2、报告火情:将火情发生的区域、部门地点、楼层、房号、自己所在部门及姓名报告总机与消防值班室。

(二)接到报警后的措施

1、总机或消防值班人员要详细记录报警人姓名、部门;

2、冷静详细了解火情发生的位置、区域、楼层、房号与火势大小;

3、由总机将火情报告保安部、客房部经理与工程部值班人员;

4、由保安部、客房部经理与工程部值班人员组成调查、甄别、确认小组,赶赴现场查清下列问题:

A、火情的具体位置、燃烧物品、燃烧范围及火势走向;

B、火源是电起火还是其他原因;

C、火场有无人员被困,有无贵重物品,有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

5、立即通知总机报告饭店领导,迅速组成火场临时指挥部,由指挥部领导迅速做出是否119报警的决定,同时向旅游局报告。

(三)各相关部门的任务

1、义务消防队

A、立即带好消防器材与工具赶赴现场,等候命令;

B、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进行扑救。

2、保安部

A、保安部经理带上通讯与必备物品赶赴指挥部;

B、保安部值班人员守住电话,注意与消防、公安部门的.联系;

C、清理饭店周围场地,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D、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饭店,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E、对饭店财务部、商场等场所加强巡查与戒备;

F、迎接消防车,引导配合消防车到现场。

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篇4

20xx年春节将至,为保障广大市民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发生,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愉悦的新春佳节,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公告如下:

一、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提示

(一)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

严格遵守食品加工的操作程序,严格把控食品加工制作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注意食物做到烧熟煮透,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70℃以上;加工过程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严格落实食材溯源、消毒保洁、加工制作、餐厨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加工制售腐败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不得超负荷经营。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晨检制度。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和体温监测,有发热、咳嗽、呕吐、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对手部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后进入食品操作区域,操作时头发不得外漏,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等。

(三)严格执行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和验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在购进鲜肉及肉制品时,仔细核对供应商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无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预包装肉制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在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检查有无入境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是否经过当地集中监管仓处置,做到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严禁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四)依法诚信经营,杜绝违法行为。

严禁经营来源不明或“三证一码”缺失以及未经集中监管仓处置的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加工制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饲养和现场宰杀禽畜动物;严禁采购、加工制售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和未经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以及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严禁采购、加工和供应有毒、有害和变质的食品;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控聚集性活动。

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尽量不举办群体性聚餐,严格控制人流量,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自觉承担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责任,完善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尽可能减少堂食,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就餐人员落实扫码、现场测温和佩戴口罩等措施后进入就餐场所,倡导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并控制餐位距离。鼓励店内从业人员和送餐人员实施“无接触式”餐品交接,送餐人员前来取餐时,应严格进行体温检测。承办年夜饭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要加大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等场所和空气过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频次,保持经营场所通风、清洁。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要全面清洗消毒,及时做好食品留样。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网络订餐等,提倡“无接触”式配送并推广启用“食安封签”。

对配送站点、送餐箱、配送车辆、食品容器及其包装等做好清洁消毒,对餐饮食品进行严密包装并进行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

二、对广大消费者的提示

(一)正确选择,降低风险。

选择餐饮服务单位就餐或订餐时,应选择持有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好的餐饮单位,切勿订购来历不明的外卖食品,大量订购餐食作为集体用餐的,应向持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购。提倡选择“无接触”式服务,订餐时可与配送人员约定送达位置,由消费者自行取餐,减少与送餐人员面对面接触,降低双方在收餐环节的风险隐患。

(二)响应号召,确保安全。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尽量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提前向社区(村)报备,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家庭聚餐聚会自制菜肴要确保易腐食品原料和熟食制品能够在冷藏条件下储存;尽量不要加工四季豆、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餐食应在烧熟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常温存放;食品再加热时要烧熟煮透再食用;制作食品时不要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谨慎选择,合理膳食。

尽量减少购买进口食品及水果,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和变质、外包装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吃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生食水产品,慎食烧卤熟食、冷荤凉菜、四季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尽量不选择不常食用或易过敏的食物,老年人、幼儿、孕妇及抵抗力较弱人群更要注意;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不暴饮暴食,做到荤素搭配、均衡膳食。

(四)文明用餐,杜绝浪费。

春节期间家庭聚餐聚会要树立正确消费观,按需点餐、文明理性消费,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或分餐制等,文明用餐,做到不浪费、不攀比、不炫耀,坚决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节日期间,渭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消费者在用餐或订餐时要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发票或页面截图等相关凭证,如发现餐饮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权益。